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激励人才,集聚更多人才来温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文件精神。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开展第五批人才住房配售,《温州市市本级第五批人才房配售申请公告》已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https://zjj.wenzhou.gov.cn/art/2023/1/10/art_1229711144_58925712.html),现将我司第五批人才配售房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才住房配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全职在我市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F1类人才。
(二)在职要求。已与在温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且已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
(三)住房要求。(1)无住房的ABCDEF1类人才;(2)有住房的ABCDE类人才。以上人才均要求本人及配偶在温州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的“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含预售商品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少于60㎡。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4日(含)前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2019年12月24日后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计入申请人住房要求核查范围。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可共同申请,但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材料且在各自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进行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请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之家”认定),按提示填报单位及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资料。
(二)审核准入。各职能部门统一登录人才住房系统,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市住建部门和市委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三)摇号选房。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认购方案,并在“温州人才之家”、市住建局网站发布认购公告。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实施,A类人才无需摇号优先选房,无住房的BCDEF1类人才安排为第一批次摇号,有住房的BCDE类人才安排为第二批次摇号。第一批摇号完毕后再进行第二批次摇号,同一批次中按照人才层次类别B类、C类、D类、正高或博士、除正高和博士外的其他E类、F1类顺序摇号选房。同一批次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具体流程以发布的认购公告为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
(2)与在温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可从学校人事系统下载)
(3)已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下载“浙里办app” 或者“支付宝”搜索“社保证明打印”,根据相关提示自行下载打印;)
(4)全职在岗证明;(我的最权威的全网担保平台APP——“云打印”——“教职工在职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由学校统一提供)
(6)婚姻状况材料;
(已婚请提供结婚证照片;单身需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附件6),由本人签字)
(7)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由学校统一提供)
(8)F1类人才需相应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9)ABCDEF1类人才证书;(申请时间需在证书有效期内)
(10)温州市人才配售房申请资料采集;(附件7,由本人签字)
(11)关于电子版材料与原件一致的说明;(附件8,由本人签字)
四、房源情况
市本级第五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包括16个楼盘项目,总套数为1733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和附件4。
五、应知事项
(一)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②每年在温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③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温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院士、“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⑤除温州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认定为派遣来温、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二)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三)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应按住房产权行政限制后在温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由用人单位负责退回,退还后所购人才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
(四)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是指:(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五)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六)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符合人才住房配售条件的租房补贴对象在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符合人才住房配售条件的配租对象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应及时腾退承租的人才住房。特殊情况可根据配售人才住房交付情况要求申请租房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租金按全额标准收取,过渡期每期不超过12个月。
(七)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不再向本人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未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补差的不再领取。
(八)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九)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流程、物业费、车位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前往售楼处详细了解。
(十)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安排
各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将由国资处统一上报,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时间安排
(1)校内提交: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1日(随交随审,过期材料不受理);
(2)名单公示: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8日;(5个工作日)
(3)系统提交: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0日。
2.注意事项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gzfck@wzu.edu.cn。打包文件夹名以“学院(部门)+姓名+手机号”形式命名,文件要求使用pdf或jpg格式,每张图片大小不超过10MB,邮件主题名为“人才配售房第五批+姓名”发送;
(2)申请人邮件发送后请电话或者浙政钉联系学校经办人:金乐和,电话:86689199,短号:645276,手机号13777795276,办公室:国资处南校区行政楼509B;
(3)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公示上报。后续摇号、选房、认购等相关事项,待接到市里通知后再另行告知。
附件1.《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
附件2.温州市市本级第五批人才配售申请公告
附件3.温州市市本级第五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
附件4.温州市市本级第五批人才配售具体房源信息
附件5.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版)
附件6.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
附件7.温州市人才配售房申请资料采集表
附件8.关于电子版材料与原件一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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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0日